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聲,133,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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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李光藴 


相  對  人  廖泰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李光蘊」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李光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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