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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243號
抗 告 人 張志豪
張躍騰
上列抗告人等與相對人高啟超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等繳納,茲限抗告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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