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醫簡字第6號
原 告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林倩芸律師
被 告 英倫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楊鎮瑋
被 告 宋睿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銘魁
被 告 楊鎮瑋
林輔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