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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78號
原 告 林和吉
訴訟代理人 林淑慧
林文琪
被 告 蔡澤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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