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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事聲字第4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謝鎮安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提起抗告,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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