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153,202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 告 陳浩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28,232元元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1年11月5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095% 年息2.22% 自111年9月6日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1月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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