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407,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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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張依玲
訴訟代理人 張宮寶
被 告 ALDOVINO IVAN LOUIE LIZANO(菲律賓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並約定自次月開始分期還款,如有違約,原告即可求償所有借款;

詎被告均未按期還款,屢經追討亦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元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英文版本借據各乙紙、原告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被告居留證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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