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598,202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598號
原 告 蘇世翔
被 告 游舒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約定被告應於112年1月22日清償上開借款。
迄今被告仍未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100,000元,及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