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3440,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440號
原 告 沈建宏
被 告 新北市私立益松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榞
訴訟代理人 林哲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簽訂有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護契約(下稱本件契約),但其父親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住院時,被告未依約提供服務,故因此向被告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失及不當得利。
二、然根據長照服務法第9條之規定,居家式的長照服務,係到住宅提供服務,該法並沒有授權居家式之服務機構可以到醫療院所提供照護服務,故原告父親住院之期間,依法難認被告可以至醫院提供居家式之長照服務,佐以卷內也沒有證據在原告父親住院期間,被告有收取長照費用,故本件難認原告主張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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