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70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建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