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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墨默計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珏沂
被 上訴人 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
至上訴人之民事追加原告狀雖另有提及備位聲明,然此部分因涉及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屬第二審之審理範圍,非屬第一審所得認定及裁定補正上訴裁判費用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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