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 二、被告抗辯:
- ㈠、被告鄭學暘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 ㈡、被告洪佩妤抗辯:刑事判決部分已經繳交不法所得了,且聽說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鄭學暘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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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李志宏
被 告 鄭學暘
洪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60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鄭學暘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而由原告一造辯論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鄭學暘先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1時許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盜用林駿紘之「星城Online」遊戲(以下所稱遊戲均指「星城Online」遊戲)角色「咕咕G富爺9」,接續於108年7月6日凌晨1時6分許、108年7月7日上午9時17分許、108年7月8日上午6時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與原告聯繫,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3萬5,000元、1萬9,000元販賣「咕咕G富爺9」所持有之遊戲幣252萬、490萬、266萬予原告使用之「米米家族」云云,使原告誤信被告鄭學暘係得合法使用「咕咕G富爺9」並交易該等遊戲幣者而同意上開交易,嗣被告鄭學暘轉移「咕咕G富爺9」所持有之上開遊戲幣予「米米家族」,原告即於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其友人謝宜廷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如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款項至被告洪佩妤提供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嗣原告於108年7月9日上午8時許,發現「米米家族」遭遊戲公司凍結,嗣該帳號雖經解凍,然上開交易之遊戲幣全數遭遊戲公司沒收扣除,被告2人所為乃刑事犯罪,於民事法上該當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4,000元(聲明並未請求連帶給付),及自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鄭學暘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洪佩妤抗辯:刑事判決部分已經繳交不法所得了,且聽說原告只要拿著判決書給星城Online,星城就會把沒收的遊戲幣還給原告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鄭學暘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本件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所載。
被告2人的行為於刑事法上屬於犯罪行為,在民事法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既然不爭執被告的行為係對原告之侵權行為,即兩造不爭執被告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造成原告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4,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4,000元(聲明並未請求連帶給付),及自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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