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99號
上 訴 人 中華全球人才職能培育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訴訟代理人 張苡璿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芙玉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瑋格等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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