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25號
上 訴 人 黃水生
被 上訴人 黃國雄
王純青
陳美玲
黃明棋
劉月鳳
楊崇斌
王順民
王泰基
王泰峰
呂舜正
呂佳慧
游王久代
王麗榕
王麗坤
陳淑真
陳遠斌
王淋
王仟金
王敬業
王淑芳
王淑玲
王保林
王美惠
王美容
王美君
王美滿
王美堅
王泰鏈
范秋雲
王林生
王林鑛
柯宏樹
柯文三
柯煜仁
柯延昌
吳素貞
楊啟煜
楊啟逸
楊天送
楊天賜
楊元鍊
楊元郎
楊啟銘
楊啟芳
楊宗明
楊健志
吳小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