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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41號
原 告 羅鳳美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琪焯
複代理人 陳宏蓁
被 告 徐宇輝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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