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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76號
抗 告 人 柳嘉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興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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