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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00號
上 訴 人 李蕓竹
被 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741元(含本金432,13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6781計算之利息4,810元,與自112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已到期之違約金1,800元,計算式:432,131+4,810+1,800=438,7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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