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402,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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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02號
原 告 莊榮宗
訴訟代理人 李啓煌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施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設籍土城區戶政事務所,然不論從主觀上或客觀上來看,戶政事務所並非一個可以久住之地(實際上戶政機關也不會讓設籍之人入住於該處)。

又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現無住所,而宜蘭監獄為其暫時居住處所,另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參以上開規定,本件應將執行之監所視為被告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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