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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12號
原 告 周范春蘭
訴訟代理人 黃俊強律師
被 告 徐秀雲即學成傳統商店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簡筱芸律師
原告與被告徐秀雲即學成傳統商店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依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起訴雖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92,200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嗣提出民事陳報狀,改依實價登錄價額換算前揭訴訟標的價額為709萬7332元(原告民事陳報狀參照)。
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709萬7332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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