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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6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楊逸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星展銀行(台灣)卡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附卷可稽,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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