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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事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張鴻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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