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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再小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再審被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仕楓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梅英,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變更為許仕楓,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惟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現任院長許仕楓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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