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司小調,729,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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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小調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鐸、鄧盛鴻、張翎馨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請求金額明細(分列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計算式、計算依據。

理 由

一、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例如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者,司法事務官得逕以顯無調解必要為由,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公司法第369-3條、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就房貸墊付、水電及不動產稅捐繳納聲請調解,惟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佐證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避免兩造間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上開事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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