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司小調,799,2023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小調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國文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10年3月17日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外送達,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