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司簡調,3336,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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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336號

聲 請 人 王俊凱
相 對 人 丁鵬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1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2.本案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北市信義區,而且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返還借名登記)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

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見聲請人調解聲請狀、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3.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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