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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12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王顥閔
被 告 嚴正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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