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837,2024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837號
被 告 張佩欣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大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