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93,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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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游嘉祿
被 告 鄧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1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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