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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119號
原 告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被 告 洪炳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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