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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05號
原 告 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
原 告 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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