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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陳彥蓉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87,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查報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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