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7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1,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