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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94號
上 訴 人 林子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柏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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