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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33號
原 告 王偉信
訴訟代理人 吳龔芳
被 告 林秀鑾
訴訟代理人 劉大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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