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04,20240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4號
原 告 孫子軒
訴訟代理人 孫李美英
原 告 孫李美英
被 告 鄭瑋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票據號碼827064」之記載,應更正為「票據號碼CH827064」;

另編號2「票據號碼827063」之記載,應更正為「票據號碼CH82706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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