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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勝得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千紅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稼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得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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