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087,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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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87號
原 告 名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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