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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60號
上 訴 人 花園廣場社區互助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忠烈
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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