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199,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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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99號
原 告 洪清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煥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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