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3227,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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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27號
原 告 顏菁慧
被 告 沈佐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佐儒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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