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788,2024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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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黃聯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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