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調,7,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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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青山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元



相 對 人 王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加盟協議書第21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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