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35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王郁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錦龍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1.送達給他造的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行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2.聲請人在民國113年7月19日聲請調解,相對人在000年0月00日出境。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的調解程序,對相對人的相關送達,顯然應於國外進行。
依前述說明,聲請人調解聲請應駁回(見相對人的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個人基本資料)。
3.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