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潘誌誠
訴訟代理人 王健聖
被 告 何軒瑜
洪翠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