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1751,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751號
原 告 林俊銘

被 告 李光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66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將其所申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盧逸勳」而幫助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民國111年6月22日16時43分、4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9,985元、4萬5,021元至本案合庫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原告因此受有損害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未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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