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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9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 告 黃婕恩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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