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345,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林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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