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93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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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93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被      告  金正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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