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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吳博農
被 告 張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九五,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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