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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71號
原 告 陳玉玲
被 告 楊祐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
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於移送前提起時不備刑事訴訟法之合法要件,惟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該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謂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並應依此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被感情詐騙佯稱可合資至亞馬遜網站平台投資獲利等語,慧出畢生積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與借貸105萬元,共計305萬元,分多筆匯款至不同被告提供的帳戶裡,損失慘重,至今被告調解成功後又違約,後續沒有想要共同協商來解決問題。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98,000元,接受分期付款。
㈡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如有其他人頭戶及車手與詐騙成員,一併共同求償。
三、經查,原告就本院刑事庭審理112年度金簡字第424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所受損害,前曾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112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並於112年9月20日與被告於本院刑事庭調解成立,此有案件索引查詢及本院112年度司附民刑移調字第1442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前開刑事案件並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10月25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24號刑事簡易判決),此有前開判決在卷可稽。
原告在前揭刑事判決後之112年11月21日以被告調解後違約為由,對被告重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顯有未合,本院刑事庭雖仍於112年11月27日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移送前來,但其不合法並不因此而有影響,依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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